關于印發赤壁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 011346509/2021-09428 文       號 : 赤政辦發〔2020〕31號
主題分類: 公路;宏觀經濟調控;社會福利 發文單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名       稱: 關于印發赤壁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赤政辦發〔2020〕31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赤壁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赤壁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赤壁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努力實現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的“四好”農村公路目標,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是指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為保持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而進行的日常養護和恢復行為。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兩大部分。日常養護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養和公路小修,其中日常巡查指對公路路基、路面、橋涵、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綠化等進行巡查;日常保養指公路路基處理、附屬設施維護、排水、除雜、綠化管護等;公路小修指對農村公路路面及其所屬設施的輕微損壞部分進行修補。養護工程包括農村公路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和應急養護。
第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是指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管理、財產管理、綠化管理和運輸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養職責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實行“縣道市管、鄉道鄉鎮(街道、場、區)管、村道村(社區)管”的管養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管理養護機制。市人民政府為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市交通運輸局及各相關單位、鄉鎮(街道、場、區)共同承擔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并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辦法;
(二)建立農村公路養護數據庫,編制和下達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劃和預算,統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和專項資金;
(三)監督、檢查、考核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養護管理績效;
(四)負責縣道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各鄉鎮(街道、場、區)轄區內鄉村道路小修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建設,落實公路安防“三同時”制度,指導和考核鄉鎮(街道、場、區)轄區鄉村道日常巡查、日常保養、公路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
(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技術方案論證、審批及工程驗收;
(六)協調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維護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七條 鄉鎮(街道、場、區)職責:
(一)負責組織轄區內鄉道、村道的養護與管理,落實鄉道、村道日常巡查和日常保養人員、資金、工作場所和小型工具設備;指導村(社區)開展農村公路日常巡查和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應做到公路路基、橋涵及附屬設施完好,可采取群眾自治性養護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協助做好縣道養護與管理;
(二)負責設立鄉鎮(街道、場、區)、村(社區)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配備鄉鎮(街道、場、區)農村公路監管員,落實村(社區)級護路員,建立健全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制度,開展有關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財產管理工作;加大公路保護宣傳,將愛路護路要求納入鄉規民約、村規民約;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共同維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及時制止非法占用、破壞、污染公路和超限運輸、控制區內建設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協調做好公路養護臨時用地、取土、取水、用電等工作。
第八條 市直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程進行立項審批;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農村公路養護市級配套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配套資金和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及人員基本支出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市公安局負責配合開展農村公路路政執法,協調和指導各鄉鎮(街道、場、區)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督促各地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
市林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公路沿線綠化規劃和公路綠化栽植的技術指導,做好農村公路用地保障、確權和建筑控制區規劃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市管河渠上以閘(涵)代橋的橋梁養護管理和加固改造,督促各地整治清理公路兩側溝渠、河流;
市人社局負責將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納入公益性崗位開發范疇,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具體人數和崗位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提高養護專業化、機械化水平。加快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信息化平臺建立和應用,不斷提升管理效能和養護水平。
第十條 ?農村公路應當經常性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固、路面整潔、路肩平整、排水通暢、構造物和沿線附屬設施完好,行車通暢。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標準:
(一)路面平整無坑槽,清潔無雜物,外形無隆起,雨季無積水,美觀無破損;
(二)路基保持完整無缺口、無車轍、無坑洼、無沖溝,路肩順適,整潔無長草,無堆積物,路面平順無積水,邊坡堅固、穩定,無松散坍塌現象;
(三)及時管護排水設施和邊溝,確保排水通暢,無堵塞,無積水;
(四)加強公路沿線橋梁、涵洞等構筑物檢查和養護,損壞部分及時修復,修復時設立明顯警示標志,根據情況制定臨時保通方案;
(五)公路安防設施和標志標牌要保持完好無損,對飾面灰塵、張貼廣告進行及時清理;
(六)加強公路沿線綠化管護,定期修剪綠化樹木,確保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根據《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和本地實際,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在養護作業時,養護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安排專人進行交通秩序維護,確保作業和行車安全??h道、鄉道因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告村(社區)并及時告知村民。
第十三條 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要定期進行路況巡查,對發生的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路產損害案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達到公開招投標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單位負責施工。逐步推行市場化養護,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并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第四章 ?公路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涂改或者非法侵占。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支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損壞以及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路產和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按照依法治路要求,建立“市有路政員、鄉鎮(街道、場、區)有監管員、村(社區)有護路員”的路產路權保護隊伍,健全市、鄉鎮(街道、場、區)、村(社區)三級路產路權保護制度。大力推行市、鄉鎮(街道、場、區)、村(社區)三級“路長制”,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農村公路總路長,鄉鎮(街道、場、區)主要負責人擔任轄區內鄉道路長,村(社區)主要負責人擔任轄區內村道路長。各級路長為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路域環境整治的總負責人。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具體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維護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各鄉鎮(街道、場、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有關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財產管理工作。村(社區)協助做好有關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財產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圍為公路用地。從公路中心線算起,兩側各向外延,縣道不少于15米,鄉道不少于10米的范圍為建筑控制區;村道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的范圍為建筑控制區。除公路防護和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十八條 ?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種植農作物;
(二)非法挖沙取土、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
(三)損毀、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或擅自設置其他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規定的其他危及農村公路安全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合同規定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場、區)和村(社區)應當按照我市統一的農村公路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和發動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按規范要求實施公路綠化。屬村(社區)集體種植的公路樹木歸集體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養護。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采伐,確需更新采伐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植任務。
第二十二條 推進我市“美麗農村路”創建工作,各鄉鎮(街道、場、區)和公路養護單位要大力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加強綠化美化,逐步實施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潔無雜物,排水通暢無淤積,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第五章 ?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為:
(一)省級交通運輸部門下達的養護工程補助資金,按照縣道、鄉道、村道當年政策標準補助。
(二)市級財政年度預算資金,按照不低于省級補助標準進行配套。
(三)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村(社區)通過“一事一議”籌資投勞以及其他方式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二十四條 上述一、二項由市交通運輸局設立專賬統一管理,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縣道日常養護、鄉村道小修及鄉村道日常保養獎補。第三項由鄉鎮(街道、場、區)、村(社區)專項用于鄉村道路日常巡查及日常保養。用于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總額平均數不得低于省級補助標準。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顚S?、專項核算,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當年未使用完的養護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考核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監督,組織對年度養護工程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負責對各鄉鎮(街道、場、區)農村公路日常養護進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獎補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經費,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確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市財政部門要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縣道養護及鄉村道路養護進行績效考核;對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獎補經費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應當每月對農村公路養護情況進行一次抽查,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通報全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年底對全市各鄉鎮(街道、場、區)農村公路養護組織一次全面驗收、考評。驗收、考評結果與撥付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和年終考核掛鉤。
第二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對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將在交通項目建設上予以支持傾斜。對工作成績較差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限期進行整改。對挪用養護專項資金、弄虛作假侵占養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要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對不能按合同履行職責的養護施工單位要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20日發布的《赤壁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赤政發〔2008〕113號)同時廢止。